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8********,汉族,小学毕业,**物流公司职员,住许昌市**大道**小区*号楼东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与塔东路口“打印机大世界”门前,指使其女儿杨某某(9岁)将被害人张某某遗忘在该处电动车车篓内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价值2200元)盗走。案发后,被盗苹果牌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涉案手机追退被害人,未造成实害后果,可从轻处理。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到案后表现等,建议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峰
刘成光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住许昌市**大道**小区*号楼东单元*室;联系电话:158937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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