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正安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农庄组张某某家将其喂养的3只母鸡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家被盗的3母鸡价值为306元。
2、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幸福村卢家坪组华某某家鸡圈将其喂养的4只母鸡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华某某家被盗的4母鸡价值624元。
3、2019午4月7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窜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社区三号还房小区后面王某某家将其喂养的4只母鸡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门口上提取擦拭物检出被告人杜某某DNA。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家被盗的4只母鸡价值为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杜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光碟贰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