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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9********,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村**组,2010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于2012年12月21日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别墅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殴蒙牌银灰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2、2019年11月25日21时,被告人杜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鑫顺手机精修专卖店门前,盗窃被害人雷某某爱玛牌咖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

3、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与哈达街交叉路口赤峰我爱我家二手房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温某某爱玛牌白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将该车归还温某某。

4、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步行街南口,盗窃三枪牌黑绿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扣押。

5、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东段临河小区5号楼10号大厅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甲踏浪牌白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

6、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医院西南角,盗窃被害人毛某某新蕾牌黑绿色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

7、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杜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葆亨宾馆5楼526房间,趁被害人裴某某熟睡之际,盗窃其手机支付宝内人民币4000元。

二、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乙在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办理贷款为由,骗取其人民币6500元。

案发后,部分被盗电动车已被追缴并退还失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一辆;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7.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鉴于其认罪认罚、被动部分退赃,有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宁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被盗电动车一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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