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10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14时许, 被告人杜某某回到其与被害人付某某(男,17岁)共同居住的东莞市**镇**社区**路**号**房,趁付某某睡着之机,将付放在床头的一台金色苹果Xsmax手机(经估价值为4769元)盗走。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7月7日23时30分许,在东莞市**镇**路**商业城对出路段将杜某某抓获,并缴回失窃的苹果手机。破案后,失窃的苹果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