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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2016年6月23日因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14日被刑满释放;2017年4月17日因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14日被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因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我市南区竹秀园横眉巷17号出租屋内,利用事先掌握的被害人何某能的微信支付密码,从何某能手机微信关联的银行卡内转走人民币五千元,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其老板任某全将赃款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何某能并取得何某能谅解。

同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惠州市德成威江誉城花园工地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归案,同年12月3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但被告人杜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公安人员多次传唤不到案,后于2020年1月21日在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七组路口铁桥边抓获被告人杜某某,再次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归案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及电子卷宗3份;

3视听资料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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