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高唐县**街道**村,山东****有限公司员工,住高唐县**花园小区。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高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因山东****有限公司欠缴其养老保险金产生不满心理,为泄愤报复,于2019年11月28日凌晨五时许,故意修改公司生产车间内型号为0.89A60R40及日H616A60R40的腈纶牌子上标记的原料数量,并将两块标识牌调换,致使腈纶错支,导致生产出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案发后,经高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山东****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在制品及成品的直接损失为428640元。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腈纶标识牌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泄愤报复,以破坏生产流程的手段破坏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吉顺王娇娃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