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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窝藏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巴里巴某垦检业管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杜 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西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所地该市**区**路**号**舍**栋**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新疆巴里巴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巴里巴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新疆巴里巴某垦区公安局对杨某某(已判刑)涉嫌侵占公私财物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其网上追逃。2017年8月,杨某某回到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人杜某某在明知杨某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仍然将其藏匿在该市**区**路**号**舍**栋**单元**室,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帮助其逃匿,直至2019年5月28日,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常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结婚证复印件、不动产证复印件、情况说明;

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证人证言:黄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吴某某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杨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某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孙晓黎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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