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5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徐水区**镇**村,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徐水区公安公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9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住保定市涞水县**乡**村,因犯诈骗罪,2015年12月15日被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犯有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保定市徐水区**乡**村,因涉嫌犯有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徐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杜某某、周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魏某某骑电动三轮车在徐水区**工业园区**路上,诱骗范某某(智力障碍)给其找对象,后魏某某给被告人杜某某、周某某联系,杜某某和周某某打出租车来到徐水区**工业园区**路上,周某某强行将范某某抱到出租车上将范某某带至涞水县杜某某承包的山上,后给范某某介绍对象,没有相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杜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杜某某、周某某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树民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魏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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