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别名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住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别名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人,住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01146832,汉族,大学文化,居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开元小区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杜某某、于某某涉嫌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因被告人杜某某、于某某在压油沟风景区搞灯光节活动后将设备留在景区,景区给其五千张门票作为补偿,但门票上印有“禁止售卖”的字样,因此二人找到企划部经理即被告人任某某索要门票。被告人任某某在未经景区批准的情况下,将票样给于光某某,后于某某、杜某某私自印制了景区门票两万六千张,并找任某某加盖了景区印章,票面价额共计156万元。后被告人杜某某、于某某每人分得门票一万零五百张,被告人任某某分得门票五千张,并对外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物证;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某某、杜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杜某某、于某某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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