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30197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区(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11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30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山东省汶上县郭仓乡。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4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30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山东省汶上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4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301996********,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山东省汶上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4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30199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山东省汶上县郭仓乡。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4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山东省东平县州城街道办事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山东省汶上县郭楼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杜某乙、杜某甲、杜某丙、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4月2日、6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事实不足于2019年4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新郑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6日重新移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情况下,以向河南省海尔森药业有限公司缴纳质量保证金等费用的方式,挂靠河南省海尔森药业有限公司,使用河南省海尔森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自筹资金、自负盈亏非法从事药品的购进和批发经营活动。被告人杜某乙、杜某丙、杜某甲、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明知老板杜某某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仍受雇于杜某某并积极参与杜某某的非法经营药品的活动。
2017年4月,因河南省海尔森药业有限公司原来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的仓库拆迁,被告人杜某某将非法经营药品的经营场所搬至新郑市龙湖镇林溪湾*区*号别墅,以该别墅为经营场所,继续使用河南省河南省海尔森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药品批发经营,同时又使用河南华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从事药品批发经营。
经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证实,杜某某等人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共销售各类药品金额为3387339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杜某乙、杜某甲、杜某丙、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沈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杜某乙、杜某甲、杜某丙、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杜某乙、杜某甲、杜某丙、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乙、杜某甲、杜某丙、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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