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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0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3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杜某甲、邱某某、韩某某、曲某甲、曲某乙均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冬至2017年5、6月份,杜某乙(另案处理)同被告人杜某甲、邱某某、曲某乙、曲某甲、韩某某等人,假借“***复垦绿化”工程施工之机,在未取得任何采矿审批和许可的情况下,在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南侧石坑内盗挖“***”大理岩资源,卖给曲某丙、盛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人的石子厂,非法谋取暴利约500万元。其中卖给曲某丙石子厂的石料款约为54万元,卖给盛某某石子厂的石料款约为200万元,卖给王某某石子厂的石料款约为196万元,卖给于某某石子厂的石料款约为50万余元。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杜某甲、邱某某、韩某某等人,假借“***复垦绿化”工程施工之机,在未取得任何采矿审批和许可的情况下,在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南侧石坑内盗挖“***”大理岩资源,卖给于某某的石子厂,非法谋取暴利194万余元。

被告人杜某甲、曲某甲、曲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甲的妻子主动交纳违法所得10.84万元,杜某乙给被告人杜某甲交纳违法所得50万元,公安机关冻结杜某乙卡号为62284502660********中的大额存单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等书证;2、搜查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5、同案人曲某丁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杜某甲、邱某某、韩某某、曲某甲、曲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邱某某、韩某某、曲某甲、曲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邱某某、韩某某、曲某甲、曲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缴纳违法所得;被告人曲某乙、曲某甲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杜某甲、曲某乙、曲某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国华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被告人曲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莱州市**镇***村;被告人曲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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