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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87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6********,汉族,专科毕业,农民,住禹州市**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7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96********,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新密市***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7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专科毕业,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7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禹州市**乡**村12组。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7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6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密市***办事处**村。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7月26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本院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2019年10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本院以情节轻微,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孙某、陈某某、唐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孙某在禹州市****酒店与在该酒店705房间住宿的宋某某的女朋友杨某某同乘电梯上楼时,陈某某用手提的塑料袋触碰杨某某臀部搭讪并向杨某某索要微信未果。杨某某向宋某某诉说了此情后,宋某某便与同在一起打牌的杜某天、杜某旭、王某非、关某某、王某勋等人到陈某某、孙某、张某某等人所在的8016房间对陈某某表示不满,后双方发生撕扯。期间,孙某给同在该酒店住宿的被告人杜某某打电话,让杜某某带人过来。当杜某某带着被告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赶到该酒店10楼电梯出口处时,恰遇撕扯刚结束的宋某某某、王某非、杜某旭、杨某某、杜某天、杜某旭、关某峰、王某勋等人,陈某某见杜某某带人赶到,便与杜某某、孙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一起持消防桶与宋某某一方的人展开殴斗,并不让宋某某等人离开。宋某某给其兄宋某飞打电话说其在****酒店被打,当宋某飞赶到现场后,陈某某等人又对宋某飞实施殴打。经鉴定,此案造成禹州市****酒店财物损失计452元;宋某某、宋某飞、杜某天、杜某旭、王某非、陈某某、孙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孙某、陈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因他事纠集多人殴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某、孙某、陈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孙某、陈某某、唐某某、王某某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贯九

2019年12月19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孙某、陈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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