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镇**庄**号,现住河北省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101户,无业。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镇**村**街**号,现住河北省枣强县**小区**号楼**单元101户,无业。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甲伙同其恋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通过QQ购买苹果Icloud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取该ID的身份信息、通讯录、照片等信息,后购买微信号并加以伪装,冒充该ID用户身份添加通讯录中的亲朋好友,谎称做微商卖面膜让受害人帮忙其假聊、刷单,骗取多名受害人钱财。
现已查实,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杜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龙某某5900元、李某650元、崔某某3250元、吴某某650元、王某某650元、李某甲2630元、杨某某650元、朱某650元、李某乙650元、张某某650元、赵某某1690元、姜某650元;被告人杜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冒充伍某儿子骗取伍某1500元。
综上,被告人杜某甲、李某某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0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杜某乙、李某灵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龙某某、崔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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