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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等3人滥伐林木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1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00年1月3日,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1年8月3日,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0月28日,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元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元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元某甲、元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元某甲、元某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种植在昌邑市饮马镇卢元村北,属于政府规划林地内的杨树,出售给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购买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伐。经昌邑市林业局勘验、检查,被告人杜某某滥伐杨树241棵,立木蓄积28.0712立方米;被告人元某甲滥伐自己种植的杨树116棵,立木蓄积14.2154立方米;被告人元某甲在征得被告人元某乙同意后,滥伐其种植的杨树125棵,立木蓄积为13.855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元某甲、元某乙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物证:油锯一把、小米手机一部(均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证明等;3.证人郑某某、梁吉财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元某甲、元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元某甲、元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元某甲、元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杜某某、元某甲、元某乙均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人杜某某、元某甲、元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洁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元某甲、元某乙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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