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物流有限公司丹阳市**镇营业部**,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丹阳市**街道**幢**单元**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担任**物流有限公司丹阳市**镇营业部**期间,利用负责客户货物运输及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通过不上交客户货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货款共计62407元。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711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2020年3月6日
附:
1. 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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