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海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纳员,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23日,程某某等七名股东在海口市琼山区**大道**村**号铺面注册成立了海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主营工程机械销售等业务。2014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应聘进入该公司从事出纳工作。2015年1月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杜某某利用监管该公司库存现金、基本账户、公司备用金转账账户的职务便利,采取转账以及收取公司货款不入账等方式,非法侵占海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97935.68元,用于偿还赌债、生活消费等活动。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退还海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27935元,余款人民币270000元尚未退还。2020年1月16日,海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杜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聘用登记表、还款表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货币资金专项审核报告书;
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但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697935.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维青
书 记 员:林春苗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3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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