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杜**,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0122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柳泉铺镇大榆树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1日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杜**在担任柳泉铺镇****党支部书记期间,将该村“美丽乡村”建设墙体粉刷工程承包给该村村民李**,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款总额为90256元,在施工过程中李**领取工程款13000元后,杜**又多次冒用李小伟签名字,从****村委会领走工程款66000元,并将该资金占为己有。涉案赃款现已退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务非法占为己,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书记员:徐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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