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4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从事网络运营工作,安徽省含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现住安徽省巢湖市**路**小区**街**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杜某某设立巢湖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文艺主播和手机游戏。2018年第四季度,**公司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为达到逃避税款的目的,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网络上联系到发票出售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十六份,即惠州市**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开具的五份,漳州市*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漳州市*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分别开具的四份、两份,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开具的五份,发票总金额1625726元,全部计入**公司纳税申报的成本中。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巢湖市公安局大队投案,2019年12月12日和2020年5月18日,在巢湖市公安局补交**公司应纳税款共计37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全国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查询记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福建漳州市公安局相关案件材料、巢湖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和部分会计账目资料、交款凭证等书证有,2.证人杜某某、汪某某和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经营的**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162572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根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巢湖市**路**小区**街**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