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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80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杨某某联系被告人杜某某,要求以武汉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受票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杜某某遂联系应某某开票,应某某分别以武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筑有限公司、武汉**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开票方,为**公司虚开了多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总计10310387元人民币(下同)。后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将上述发票寄给杨某某,收取开票费5万元后转帐给应某某2万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杜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税务登记表、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明细、手机照片、企业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杜某某、同案犯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税收征管理制度,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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