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51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6********,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原合肥市**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住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合肥市**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设立,后于2020年1月被注销。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杜某某为**公司能多赚利润、少缴税款,在与安庆市**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安庆市**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该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12900元,其中税额132643.59元,**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之用于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信息查询记录,工商信息查询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2.证人高某甲、高某乙、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32643.59元,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他人为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郭运东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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