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110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武汉**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2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已吊销)成立于2015年4月16日,现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杜某某。2015年9月,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杜某某以单位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武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450001.07元,其中税款数额人民币65384.78元;2015年11月,被告人杜某某以同样的方式,为武汉**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金额合计人民币900008.31元,其中税款数额人民币130770.45元。
上述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96155.23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税款。2019年2月15日,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0元。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表、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表、银行流水、购销合同、提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委托书、询问(调查)笔录、记账凭证、非正常户认定表、涉税事项调查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董某某、陈某某、杜某甲、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5.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武汉**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虹
检察官助理:王艺博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江岸区看守所;
2.刑事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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