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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安置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9年3月4日被太和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补充证据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提请延长审限三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7年上半年,王某凡经被告人杜某某父亲介绍认识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王某凡办理增加拆迁房屋附属物获得更多政府赔偿款为由,骗取王某凡人民币25000元。

2.2017年10月份,李某甲经王某凡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李某甲办理增加拆迁房屋附属物获得更多政府赔偿款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85000元。

3.2017年10月份,王某甲经王某凡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王某甲办理增加拆迁房屋附属物获得更多政府赔偿款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0000元。

4.2017年11月份,王某已经王某凡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王某已办理增加拆迁房屋附属物获得更多政府赔偿为由,骗取王某已人民币35000元。

5. 2017年年底,张某经闫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张某“活动”拆迁获得更多政府赔偿事宜为由,骗取张某人民币49000 元。

6.2018年2月份,王某丙经王某甲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王某丙办理增加拆迁房屋附属获得更多政府赔偿款事宜为由,骗取王某丙人民币90000元。

7.2018年3月份,王某杰经王某丙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王某杰办理增加拆迁房屋附属物获得更多政府赔偿款为由,骗取王某杰人民币35000万元。

8.2018年3月份,王某丁经王某丙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王某丁办理增加拆迁房屋附属物获得更多政府赔偿款为由,骗取王某丁人民币30000元。

9.2018年5月份,陶某某通过耿某甲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后杜某某以帮助疏通拆迁办及房产局关系获得更多房屋拆迁赔偿款为由,骗取陶某某15000元。案发后,杜某某的母亲将钱退还给陶某某。

10.2018年5、6月份,李某乙经闫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李某乙“活动”拆迁事宜获得更多政府赔偿款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66000元。

11.2018年6、7月份,翟某某经闫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王某丁办理增加拆迁房屋附属物获得更多政府赔偿款为由,骗取翟某某人民币5000元。

12.2018年,高某某经闫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高某某活动拆迁事宜获得更多政府赔偿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10000余元。

13.2018年7、8月份,耿某乙经闫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耿某乙办理增加拆迁房屋附属物获得更多政府赔偿款为由,骗取耿某乙人民币20000元。

14.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杜某某知道郭某琨家房屋准备拆迁,主动找到郭某琨,以帮助郭某琨“活动”拆迁事宜获得更多政府赔偿款和办理公租房相关事宜为由,骗取郭某琨人民币共计480000余元。

15.2018年10月份,毛某经陈某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杜某某以帮助毛某在拆迁补偿时通过增加房屋的附属物来增加政府的补偿为由,骗取毛某440000余元。

16.2018年11月份,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杜某某,后杜某某以为李某办理申请保障房事宜为由,骗取李某12000元。

    17.2018年底,被告人杜某某以为李刘某代办申请廉租房事宜为由,骗取李刘某15000元。

18.2019年5月份,郭某辉因为一个工作意外事故找到被告人杜某某,让其帮忙办事,杜某某以能帮助办好事情及其父亲摔伤住院需要钱款为由,骗取郭某辉钱款1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借条、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单等书证;

2.证人闫某、耿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郭某琨、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

6.通话录音光盘等视听资料。

二.合同诈骗罪

    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用两份虚假的购房合同作抵押向刘某某借款350000元,并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杜某某收到35万元后,按照刘某某要求当即预支利息24500万元。之后杜某某将该款用于偿还以前其他借款。该笔借款到期后,杜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给刘某某转款18000元,后多次联系杜某某,其均不予还款。2017年7月31日杜某某父亲代为还款50000元,之后杜某某再未还款,且逃匿。后刘某某到太和县金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被告知用于抵押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假合同,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该两份合同上的印文均是彩色打印机打印形成的,系伪造。杜某某到案后,其家人向刘某某退款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合计1651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27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二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仕荣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补查材料16页、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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