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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杜某某,别名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95********,蒙古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7 月19 日16 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克什克腾旗“北疆音乐节”的停车场遇到马某某及其朋友,杜某某声称手中有次日晚上可以免费进场的票,但是需要与他的支付宝账号绑定亲情号,并在他的手机上进行登陆。7 月20 日晚,马某某与朋友在乌兰布统景区门口与杜某某见面,将自己和朋友的支付宝账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以及身份证的照片等信息提供给了杜某某。杜某某告知马某某及其朋友不要登录支付宝。当晚22 时许,马某某登录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发现支付宝内的“花呗”有6900元被套现转走。马某某与杜某某联系,杜某某称次日额度就会恢复。杜某某又以给马某某恢复支付宝“花呗”额度为由,让马某某分别于7 月27 日、7 月29 日、7 月31 日在“拍拍贷”“ 360 借条”“有钱花”“分期乐”“来分期”等网贷平台借款295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杜某某。杜某某先后从马某某处骗取36400 元。

2.2018年4月初,被告人杜某某与陆某某通过微信相识并发展为恋人。杜某某以做任务为由骗得陆某某的信任,陆某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及支付宝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交给杜某某,自4月5日至5月2日,杜某某共刷信用卡等57660元。自5月3日至6月15日,二人合资开办洗车行,洗车行不盈利,陆某某为偿还信用卡离开了**镇。自6月29日至10月3日,杜某某又以多种理由从陆某某处借款共18196元。杜某某先后从陆某某处骗取75856元。

3.2019 年6月份,被告人杜某某与孙某某发展为恋人,以此为由多次向孙某某借款,孙某某通过父母、同学及“拍拍贷”“你我贷”“现金借”等网贷平台共向杜某某借款60200元。同时,杜某某以做任务为由王某甲的支付宝账号、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后先后从支付宝“花呗”“借呗”“招联金融”中转走16200元。王某甲发现后要求杜某某向其书写了14436元的借条,由孙某某提供担保。后杜某某未归还借款,王某甲将二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孙某某归还该笔欠款。杜某某借用孙某某的红色宝来轿车并卖掉,经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轿车价值5833元。杜某某先后从孙某某处骗取80469元。

4.2019 年6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将自赤峰市红山区**租车租赁的福特猛禽皮卡车抵押给宋某某借款25500元。因杜某某未交纳租金,**租车的职工将福特猛禽车开回,宋某某多次向杜某某索要欠款,杜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杜某某从宋某某处骗取25500元。

5.2019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卢某某借款9000元,卢某某多次讨要杜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归还。

6.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杜某某以在支付宝内刷流水提高银行征信为由,骗得王某乙的支付宝账号、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从支付宝“花呗”、“网商贷”内私自转走3350元。5月13日,杜某某又以帮助王某乙归还支付宝内贷款为由从王某乙处骗取6000元,该6000元被其挥霍。杜某某先后从王某乙处骗取9350元。

7.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到阿鲁科尔沁旗**镇向兴某某购买蒙DS****号黑色比亚迪F3轿车,以试车为由私自将车开走并变卖,所得款项未归还给兴某某。经阿鲁科尔沁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比亚迪轿车价值人民币5666元。杜某某从兴某某处骗取5666元。

8.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以在支付宝上做任务为由向谢某某借用支付宝“花呗”“借呗”内的钱款,谢某某共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给杜某某30797元,杜某某私自通过谢某某的支付宝花呗转账8140元,后期杜某某还款5964.25元。杜某某从谢某某处骗取32972.75元。

9.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杜某某借用王某丙支付宝套现,王某丙将支付宝账号、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告知杜某某后,杜某某在王某丙的支付宝“招联金融”内透支8600元,后杜某某私自在王某丙的支付宝“花呗”“借呗”内透支11799.2元,后期杜某某还款3000元,杜某某从王某丙处骗取17399.2元。

10.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杜某某以在支付宝上刷流水为由向吴某某借用支付宝,吴某某将支付宝账号、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告知杜某某后,杜某某在吴某某的支付宝“花呗”“借呗”“招联金融”内透支19999元。月底,杜某某又以自己车辆要被他人开走为由向吴某某借款14000元。后期杜某某还款658元,杜某某从吴某某处骗取333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汽车租赁合同书,马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网贷记录,陆某某提供信用卡交易明细,孙某某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王某甲诉杜某某、孙某某借款法院相关文书,宋某某转账记录,王某乙转账记录、网贷记录,谢某某、王某丙、吴某某支付宝“花呗”“借呗”使用记录及转账记录,卢某某转账记录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陆某某、孙某某、兴某某、宋某某、王某乙、谢某某、王某丙、吴某某、卢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甲、萨某某、刘某乙、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阿鲁科尔沁旗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25953.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19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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