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89********,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陕西省眉县,户籍地、住址眉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5月31日被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告人杜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在**加油站上班时认识。被告人杜某某在办理手机分期业务时了解到手机分期可以不要手机直接套现。于是从2016年9月开始,被告人杜某某以给自己帮忙、帮朋友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赵某某用其身份在眉县**手机店,分别在有用、捷信、阡陌分期公司办理手机分期业务四次,杜某某将办理的四部手机全部套现,导致赵某某在未取得手机的情况下,每月向分期公司还款,四笔分期业务共计还款20800.62元。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杜某某又以有事借钱或者以处理手机分期为由,继续骗取赵某某钱财,赵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给杜某某转款31600元(含通过杜某某老板姚某某转账5000元)。杜某某将手机分期套现的钱款和骗取赵某某的钱款全部挥霍。
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和被害人苟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后被告人杜某某又以帮助朋友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苟某某用其身份在眉县二道巷和美阳街十字VIVO手机店办理手机分期业务两次(捷信、马上分期公司各一次),被告人杜某某从手机店拿到套现款共计5300元。在两人认识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以有急事、信用卡透支需还款、因犯事在公安局、因被人打了需要钱解决为由,多次向苟某某骗取钱财,苟某某通过微信给杜某某转账3000余元。杜某某将手机分期套现的钱款和骗取苟某某的钱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交易明细、短信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苟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姚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视听资料:赵某某通话记录一份;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卓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眉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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