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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1198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0********,汉族, 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里**号**楼**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北京市东城分局抓获后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东城区******门前,利用租来的宝马车(车牌号为京N****9)作抵押,以借款为名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后被抓获到案,部分赃款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宝马车辆;2.书证:借款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虚构对借来的车辆有处分权,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张海波

书记员: 王梦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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