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2015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7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牌为川******的轿车分别在蓬溪县槐花镇紫福村、常乐镇银家沟村、金桥镇团河坝村、宝梵镇广教村等地,谎称自己是某公司员工代替公司回馈消费者,只要消费者帮助宣传就会赠送价值不菲的红酒、眼镜、牙膏、手表等物品给现场受害群众,并以此为由收取在场人员200-800元的诚意金,承诺只要帮助宣传就立即退还诚意金。得手后,被告人杜某某并未返还且驾车逃离现场,经查实,被告人杜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400元。案侦中,退回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部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因其患有不适宜羁押的疾病,因此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佘斌州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电话1577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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