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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为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委**组。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本案同案人赵某某在本市静海区静海镇泰和世家底商经营*甲餐厅,纠集被告人杜某某、及同案人李寒、李岩、王某某、周磊、“老三”等人,由被告人王某某、“老三”利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在网络上冒充女性网友以交友、搞对象等名义在网上搭识男网友,后将男网友的信息发给被告人杜某某及同案人李寒、李岩。被告人杜某某、李寒、李岩以见面的名义邀约男网友到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西餐厅内消费,该西餐厅使用被告人赵某某采购的低档红酒勾兑饮料调制,冒充高档红酒等方式欺骗男网友在店内消费,杜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甲消费1368元。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同案人赵某某、张连东经预谋合伙出资在本市静海区静海镇富达小区底商经营*甲餐厅,纠集被告人杜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李岩、张丰、李寒,并雇佣周磊、谷晓东为该店服务员。由王某某、张丰利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在网络上冒充女性网友以交友、搞对象等名义在网上搭识男网友,后将男网友的信息发给被告人杜某某、李寒、李岩。被告人杜某某及李寒、李岩以见面的名义邀约男网友到赵某某经营的西餐厅内消费,该西餐厅使用被告人赵某某妻子华某某采购的低档红酒勾兑饮料调制,冒充高档红酒等方式欺骗男网友在店内消费。杜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888元、李某甲588元、杨某甲588元、胡某某588元、魏某某464元、徐某某988元、吕某某588元、杨某乙2364元、李某乙368元、张某某8816元。

2019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到案后,杜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 刘振泉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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