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明光市**产业园职工,户籍地址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明光市**小区**栋**室。2020年7月22日被因涉嫌诈骗罪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明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份的一天, 被告人杜某某在抖音上发布虚假二手抵押车广告,被害人范某某看到广告后通过微信与杜某某商谈购买二手抵押车“18款朗逸”,被告人杜某某为了使其相信便从其朋友王某某处找来几张二手抵押车及抵押合同照片并将其发给范某某,让其相信已经帮他找到二手抵押车,后被告人杜某某以需要缴纳定金及拖车费用为由要求范某某缴纳费用共计12000余元,待范某某给其转过账之后将范某某微信拉黑。
2、2020年6月份的一天, 被告人杜某某在抖音上发布虚假二手抵押车广告,被害人李某某看到广告后通过微信与杜某某商谈购买二手抵押车“吉利博瑞”,被告人杜某某为了使其相信便从其朋友王某某处找来几张二手抵押车及抵押合同照片并将其发给李某某,让其相信已经帮她找到二手抵押车,后被告人杜某某以需要缴纳定金及拖车费用为由要求李某某缴纳费用共计35000余元,待李某某给其转过账之后将李某某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信息、微信截图、退赃条、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范某某、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贯中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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