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镇**村**楼街**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乐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以来,贾某某与马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决)商议通过伪造中奖信息向老年人邮寄中奖彩页骗取兑奖费用的方式进行诈骗。两人分工明确,由贾小伟负责购买有过购买保健品记录的老年人公民个人信息、作案用的银行卡、手机、手机卡,制作、邮寄中奖彩页。马某某负责招募话务员进行接听兑奖电话、持购买的银行卡刷POS套现。后马某某让其妻子翟某某(已判决)和其嫂子被告人杜某某作为话务员负责接听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冒充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的公证员,以需要交纳公证费的名义让被害人向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汇款,在收到汇款之后由贾小伟通知马海飞持购买的银行卡刷POS套现。2018年8月份以来该团伙成功诈骗被害人张某某9万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隋某某1万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吴某某1万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邓某某1万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赖某某1万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郭某某6万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王某甲4万元人民币;诈骗被害人王某乙1万元人民币,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4万元。2019年10月30日杜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隋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所作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快递记录、微信聊天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_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某某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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