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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杜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91********,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嘉祥县**镇**村**号。于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嘉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嘉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嘉祥县公安局经补查后于同年4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谎称自己是女性,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与被害人岳某某加为好友,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杜某某编造出车祸、家人患病等理由骗取岳某某的钱款,岳某某通过微信账号先后向被告人杜某某转账36292.55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电子数据;3.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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