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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镇**巷**,住本市萧山区**镇**社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杜某某采用虚构事实、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以帮忙办理贷款业务需收取定金等为由,累计骗得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6万元。具体如下:

1.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杜某某以客户需要转贷、承诺支付利息为由,先后3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后经被害人催讨,被告人杜某某联系他人冒充客户继续行骗。

2. 同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冒用**银行业务员李某某身份,主动联系某某推销代办贷款业务,以确保能成功贷款为由,要求被害人沈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同年3月14日至15日,被害人沈某某通过微信累计支付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杜某某将上述钱款予以挥霍。

3. 同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冒用**银行业务员李某某身份,在取得赵某某信任后,以确保能成功贷款为由,要求被害人赵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5万元。同年4月6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1.5万元后,被告人杜某某将上述钱款予以挥霍。

4. 同年4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冒用**银行业务员李某某身份,在取得徐某某信任后,以确保能成功贷款为由,要求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定金人民币0.3万元。被害人徐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0.3万元后,被告人杜某某将上述钱款予以挥霍。案发前,被告人杜某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收条、交易明细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唐某某、何某某、夏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沈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及制作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U盘及制作说明,视频录像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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