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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9********,汉族,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号。1998年2月25日因犯猥亵妇女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1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3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5年1月12日犯招摇撞骗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5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16日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逮捕,现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4时52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被害人马某某为好友,化名“杜某甲”以处对象的名义与马某某交往。2019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杜某某以帮马某某办理制本厂退休名额的名义,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马某某租住处,骗取马某某人民币35000元,后杜某某将马某某微信拉黑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旭光

检察官助理:牛适然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春光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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