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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6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区,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4年10月13日被平山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1月19日经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2020年1月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2020年1月10日由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杜某甲曾因犯诈骗罪1993年3月30日被山东省寿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平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平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杜某甲居住在邯郸市,伪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称自己叫杜某乙,后改名杜某丙,谎称自己是保定京博橡胶有限公司业务员,从事传送带销售业务。在此期间,杜某甲多次以在西柏坡电厂、邯郸冀中能源公司的皮带业务中标、向公司讨要货款以及帮他人做生意、找工作、为鞭陀协会跑资金等为幌子,以急需资金周转、向领导送礼等为由,以杜某乙、杜某丙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杜某甲将骗取的钱财大部分用于还债和自己挥霍。

1、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杜某甲编造自己是保定京博橡胶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对被害人武某某谎称,其和西柏坡电厂的生意已经中标,急需钱送礼为由,以借款方式骗取武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借条、辨认笔录。

2、2014年5月初,被告人杜某甲对被害人康某某谎称,自己在西柏坡电厂中标了,以需要送礼为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康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16年6月8日康某某将被骗的20万元人民币从王某某手中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银行汇款账单、收条。

3、2014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甲对被害人康某某谎称,其和西柏坡电厂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给领导送礼,以此为由,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两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康某某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将骗来的钱财用于还债和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条、银行帐户记录。

4、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杜某甲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要向邯郸冀中能源物资处讨要保定皮带厂的100万元货款,需要给领导送礼,以此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的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借条、银行账户记录。

5、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杜某甲以其与邯郸冀中能源公司有业务联系,跟公司领导关系不错,可以帮被害人明某某参加冀中能源公司皮带进货的投标项目为诱饵,以需要拿钱给公司领导送礼打点为由,先后三次骗取明某某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杜某甲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还债和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

6、2019年9、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甲对被害人任某某谎称,他要去冀中能源物资处讨要送皮带的50万元货款,需要给物资处的人送礼,以此为由,先后三次以借款方式骗取任某某人民币4.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借条、银行账户明细。

7、2017年被告人杜某甲在贵州省六盘水鞭陀大赛上认识了张某某,杜某甲自称叫杜某丙,是邯郸鞭陀协会的会长。2018年1月份,杜某甲谎称想在邯郸办一次鞭陀大赛,邀请张某某夫妇参加。张某某夫妇赶到邯郸后,杜某甲以买张某某的膏药作为福利给队员发放为诱饵,杜某甲称体育局的领导不愿意批在邯郸办理鞭陀大赛,需要给领导送礼,以此为由,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为了做成这笔生意,借给了杜某甲3万元。2018年农历正月初七,杜某甲带领吴某某等七个人以到贵阳考察的名义到贵阳旅游,旅游费用约3万元由张某某支付。在此期间,杜某甲为了骗取张某某的钱财,假装与张某某签订了膏药销售合同,以此作为诱饵。之后,在2018年4月份至7月份,杜某甲多次以给领导送礼为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张某某共计人民币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帐户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膏药销售合同、辨认笔录。

8、2019年3、4月份,被告人杜某甲以能够在邯郸大学给谢某某的儿子安排工作为幌子,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先后两次共骗取谢某某人民币6万元。以需要请领导吃饭为由骗取谢某某儿子2000元。2019年9月21日,杜某甲以到邯郸冀中能源物资处讨要皮带货款为幌子,以需要给物资处的人送礼为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谢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在谢某某多次追问杜某甲给其儿子找工作一事的情况下,2019年10月1日杜某甲将6万元退还谢某某,其余的钱杜某甲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银行账单。

9、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杜某甲与王某某聊天时,谎称扶持鞭陀大赛的专用资金500万元左右已批下,在省体委那里,要是给领导送礼,省体委给鞭陀协会拨款会快点儿。杜某甲以给省体委的领导送礼为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聊天记录、照片。

10、2014年6月至8月间,杜某甲编造峰峰冀中能源公司欠他们皮带厂1000多万元的货款,以需要给物资处的领导送礼为由,以货款结算后给邹某某一定回报为诱饵,多次以借款的方式骗取邹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借条。

11、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杜某甲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其想去北京申请全国陀螺大赛,需要给北京体委的领导送礼,如果批下来,国家就会拨大笔的活动资金。杜某甲以此为由,以借款的方式,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8年年底,杜某甲以没钱无法过年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借条、辨认笔录。

12、2018年9月31日、10月5日,被告人杜某甲两次以鞭陀协会有事需要钱为由,以借款的方式,共骗取孟某某人民币6.5万元。后因孟某某住院看病,杜某甲归还了孟某某2.91万元,剩余的3.59万元至今没有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借条、银行凭证。

13、2019年夏天,被告人杜某甲以在邯郸举办鞭陀大赛,刘某某可为大赛提供服装和鞋,从中获利为诱饵,以想要提供服装和鞋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先后两次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2万元。杜某甲将骗来的钱自己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辨解、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娜琴                                                                        2020年8月10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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