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乡新****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4日经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魏某某、王某某(两人已判决)出资成立“宁夏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公司),杜某某负责管理。该公司由杜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按照《营销话术》对员工进行骗术培训,员工将微信、QQ等聊天工具包装成“白富美”,通过手机摇一摇、漂流瓶等方式添加男性客户,以“聊天话术”为模板,以谈对象、交朋友骗取客户信任后,引导客户在网络上注册并购买“时时彩”、“万豪国际”等虚假彩票,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诈骗数额为539905元。

2017年12月底,魏某某、王某某出资成立“宁夏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公司),邦**公司成立后采取以同财**公司相同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活动,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按该公司收入的10%分红,上述日期邦盈公司诈骗数额为266241元。

被告人杜某某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06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通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捌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