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回家途中偶遇意欲在重庆市万州区发顺金都购房的谭某某夫妇,杜某某因欠债及无力偿还而萌生诈骗意图,便谎称发顺金都**栋**室房主与其是朋友关系,该房屋正准备出售。同日22时,杜某某假借看房需缴纳押金为由向谭某某索要500元,并约定下周一看房,期间杜某某使用其另一微信号假装房主微信号给其常用的微信号发送信息,并截图发给谭某某,表达有能力将**栋**室房屋低价出售给谭某某,且能代为处理该房屋的相关事宜。23日9时许,杜某某事先向**栋**室房主谎称其朋友欲购发顺金都**栋**室,与**栋**室户型相同为由,骗取进入**栋**室拍下视频发给谭某某。另通过微信电话对谭某某夫妇谎称A栋25-5室是其朋友出租给该住户的,并于10时许将谭某某夫妇带至**栋**室看房。看房结束,谭某某夫妇表示愿意购买,同时按照杜某某的要求缴纳50000元购房定金。26日13时许,杜某某以**栋**室房产证已经抵押,需还清银行20万元贷款为由,继续向谭某某夫妇索要追加50000元订金。谭某某夫妇察觉被骗,便前往房管局查询发顺金都**栋**室房主信息,得知与杜某某所讲不符,再前往发顺金都物管处了解相关情况,得知**栋**室并没有出售意愿,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2020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发顺金都**栋**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2月10日,杜某某的亲属代为其赔偿50500元,并取得谭某某夫妇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 廖雪吟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重庆市万州区********,联系电话1899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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