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34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200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16日,被告人杜某某在电脑配置的QQ 群内冒充销售电脑的客服并虚构有电脑出售,然后物色对象非法获取其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QQ 和微信诈骗了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448元。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事实并分数次将诈骗的钱款共5448元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支付宝账号信息、QQ、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款记录和交易流水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0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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