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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3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2013年8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8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克苏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以通过个人关系可以帮助被害人江某某丈夫陆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江某某共计3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杨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被羁押在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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