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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0********,蒙古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杜某甲虚构**云整装总公司搞活动的事实,以承诺装修返还装修款、装修赠送汽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装修款等费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共计诈骗7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甲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杜某甲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据;

2证人证言:杜某乙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于某某、李某某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杜某甲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惠子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聊天记录);

3.单页3页(谅解书、收据、 协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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