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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7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年6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7月22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杜某某编造可以为被害人刘某某申请大额贷款,办理贷款三十年后才开始还款的谎言,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多次以贷款需要资料包装,办理营业执照、假结婚证,加油、购买机票等费用为由,骗取刘某某共计16526.6元人民币,至今未帮刘某某办理好任何贷款。2020年6月29日,杜某某家属主动退还16000元人民币给刘某某,杜某某取得刘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黄玉玲

2020年10月14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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