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7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杜某某编造可以为被害人刘某某申请大额贷款,办理贷款三十年后才开始还款的谎言,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多次以贷款需要资料包装,办理营业执照、假结婚证,加油、购买机票等费用为由,骗取刘某某共计16526.6元人民币,至今未帮刘某某办理好任何贷款。2020年6月29日,杜某某家属主动退还16000元人民币给刘某某,杜某某取得刘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黄玉玲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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