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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诈骗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办事处****号,现住陕西省*******组。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通过手机微信“附近人”添加了被害人雷某某的微信,并产生骗取钱财的念头,遂与雷某某在微信聊天时谎称其名叫“李某某”,在合阳县火车北站工作,系国家企业正式员工,且已离婚,取得雷**的信任后,便以铁路有一个正式工内部名额,其能帮助安排至铁路上工作为由,询问雷某某家中是否有亲属需要办理工作。雷某某即找到被害人秦某一(其舅舅)说明只要花钱有人能帮助被害人秦某二(其表弟)在铁路上安排工作,秦某一及秦某二信以为真均表示同意。被告人杜某某在取得被害人雷某某、秦某一和秦某二的信任后,便以办理工作需要请领导吃饭、送礼等理由,通过被害人雷某某先后从被害人秦某一骗取现金25000元,从被害人秦某二微信转账三次骗取人民币共计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将骗得的40000元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霞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三张。

3.证据目录四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作案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裙子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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