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巴中市巴州区**路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隐瞒其无权处置位于巴州区**社区**社**湾拆迁还房的事实,与被害人苟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万元的价格向苟某某出售位于巴州区**桥**路还房一套,并于同日收取苟某某购房款10万元。2019年4月8日,苟某某找到杜某某一同前往巴州区西城办事处了解拆迁还房的情况时,发现杜某某名下并无还房。同日,杜某某在明知其不能履行协议向苟某某交付房屋的情况下,仍向苟某某虚假承诺将房屋过户给苟某某。之后,杜某某与苟某某失去联系。2019年10月11日,杜某某在巴州区**小区打牌时被苟某某发现,随即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房屋买卖协议、借条、承诺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张某甲、杜某甲、杜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无权处置拆迁还房的事实,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 钰
检察官助理:陈嘉宁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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