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街**村**排**号,住天津市武清区**街**区**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1月到10月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房管局等地,在明知贷款利率由国家调控的情况下,编造可以为他人办理降低银行贷款利率的事由,以收取运作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4000元、国某某人民币3000元、魏某某人民币2000元、刘某某人民币2200元、李某甲人民币2000元、雷某某人民币9000元、赵某某人民币2000元、郭某某人民币2000元、季某某人民币3000元、李某乙人民币3000元、夏某某人民币9000元,共计人民币41200元,后经被害人催要后仍不退还并在未告知被害人的情况下改变联系方式,所得款项用于日常消费等。
杜某某后被抓获,对上述事实拒不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征信报告、信用卡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国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贷款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故意编造虚假情况,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513页;
3.补充材料1册;
4.随案移送:光盘1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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