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4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92********,鄂温克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镇**路**街**号,租住地海口市琼山区**号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敏妤,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杜某某从事免税店商品网络代购业务:客户通过微信联系下单购买,被告人杜某某拿到货以后邮寄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2020年4月初开始,因为被告人杜某某沾染不良习气后,缺钱花,遂心生贪念,开始欺骗客户先把购买免税品的货款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帐户转账给其,但其收到货款后并没有去购买免税品,而是用于其个人消费,当被骗的客户催促其交货时,既没有货发也没钱退,遂编造免税店缺货、海关查得严等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从2020年4月20日开始,被害人韦某某、陈某某等人陆续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据统计,被告人杜某某采用收款不发货的方式诈骗了7名被害人通过微信、网上银行、支付宝转账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0380元,其中包括被害人吴某某支付的2750元,被害人张某某支付的3350 元、被害人韦某某支付的7500元、被害人朱某甲支付的7730元、被害人丁某某支付的1776元、被害人陈某某支付的8974元、被害人朱某乙支付的8300元。案发后,以上7名被害人的赃款已经全部被退还,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个人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网上银行和支付宝转账截图、谅解书7份。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韦某某、朱某甲、丁某某、陈某某、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锋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一部手机,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