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7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害人杨某甲因其哥哥杨某乙及其本人涉及刑事案件的事情,经朋友介绍结识被告人杜某甲。2019年4月初,杜某甲称可以帮忙找关系对该案减轻处罚,并称自己有一个亲叔叔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班。之后杜某甲多次以托其叔叔办事钱不够为由让杨某甲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支付钱财。2019年 4月16日,杜某甲带杨某甲来到宝安区燕罗街道**社区*****名苑物业处找到其妻子孔某某,利用POS机刷卡套现及利用孔某某的微信账户收款,杜某甲共收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02911元。在此过程中,杜某甲还带着杨某甲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找到杜某乙法官,请求帮忙,被杜某乙法官当面回绝。之后杜某甲便联系刘某某律师介绍给杨某甲,并代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因杜某甲曾许诺杨某甲帮忙作出不起诉处理,杨某甲得知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对杜某甲失去信任,要求全额退款,杜某甲以各种理由拒绝,并与杨某甲断绝联系和沟通。2020年5月23日16时许,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街道***管理处将杜某甲抓获归案。次日,杜某甲的妻子孔某某退赃人民币86000元给杨某甲,杨某甲出具书面谅解书,要求对杜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甲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