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兰州市**分局**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杜某某经与被害人鲁某甲、李某某、鲁某乙、姚某某等人协商后,承接了四被害人家房屋装潢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杜某某收取了鲁某甲装修款23.8万元、李某某装修款10万元、鲁某乙装修款14.56万元、姚某某装修款12.72万元。由于杜某某将所收取的部分工程款用于生活开支和偿还此前的债务,致使继续完成约定的施工项目的资金不足,杜某某便离开舟曲并更换通讯方式,使被害人无法联系。经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在建装修已完工部分价格合计207013.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杜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鲁某甲、李某某、姚某某、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芳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