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利用网络平台YY直播间认识被害人关某某,以过生日为由要求关某某在微信上给其发红包让其去炫耀,并声称不会收取红包,关某某发送66.66元、521.21元、1314元等共计1901.87元红包后,被告人杜某某收取红包,后不与被害人联系。
2.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杜某某利用网络平台YY直播间认识被害人奚某某,以过生日为由要求奚某某在微信上给其发红包让其去炫耀,并声称不会收取红包,奚某某发送1314元、521.21元、888.88元等共计4579.62元红包后,被告人杜某某收取红包,后不与被害人联系。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6481.48元。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手机截图聊天记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谅解书、转账账单、微信查询账单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奚某某、关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远望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家候审(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