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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4********,汉族,初中肄业,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单元**室。2017年2月24日,因吸毒成瘾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4月18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4月2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8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接受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蓝某某等人的毒资,后联系上家(未查实)购买冰毒,将共计21.5克的冰毒转交给上述人员,并从中蹭吸。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幢**单元**室家中多次容留刘某某、林某某、徐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蓝某某、林某某、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取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吾佳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卷,检察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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