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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9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汇祥花园西区12号楼1单元701(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2014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牛某(另案处理)提出让赵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帮其购买毒品,赵某某遂联系了被告人杜某某提出欲购买毒品。后被告人杜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海滨超市门口,以700元的价格卖给牛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

2、韩雨东向赵某某提帮其购买毒品,赵某某遂将被告人杜某某的电话号码给了韩某某(已行政处罚)。2014年10月底左右17时许,韩莫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某欲向其购买冰毒,被告人杜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镇邮局附近以9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等。

被告人杜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丹

2015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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