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大麻种子后在自家口粮田内非法种植大麻,经收获、晾干、剪切、整理、装袋后欲对外出售牟利。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通过QQ联系深圳市宝安区吴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9.97克大麻,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吴某某。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包装好的大麻1652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取样笔录、微信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已着手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对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大麻(16524克)的贩卖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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