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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贩卖毒品案)_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31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之前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受服刑犯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25袋。

两天之后,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21袋。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31袋。

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23袋、麻古4颗。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21袋。

2019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20袋、麻古5颗。

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22袋、麻古6颗。

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26袋、麻古5颗。

2019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34袋。

2019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24袋、麻古5颗。

2019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14袋。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40袋。

2019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30袋、麻古1颗。

2019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23袋、麻古1颗。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14袋。

2019年8月6日晚上,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22袋、麻古2颗。

2019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21袋、麻古5颗。

2019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21袋。

2019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16袋。

2019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杜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帮助其藏匿用于贩卖的冰毒15袋。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贩卖280元毒品给彭某某。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帮助张某某贩卖毒品和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杜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挡获,期间主动供述了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和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

检察官 曾雪刚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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